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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一纸婚书 夫妻加拿大团聚移民覆核遭驳回
2015-08-30 07:38 来源:Vansky
法院本月发出判词,指现年57岁的越裔加国公民唐某(Vinh Quoc Tang,音译),与现年41岁的越南公民曹女士(Thi Thu Ba Cao),于2000年11月21日在越南举行了佛教仪式的婚礼。婚礼结束后,越南当地掌管结婚登记的人民委员会告诉唐氏夫妇,在婚礼结束10天之后领取他们的结婚证。但10天未到,唐某就已经返回加拿大。当曹女士按期前去领取结婚证时,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知曹女士,必须是夫妻俩同时亲身到来才能领取结婚证。
虽然发生了上述情况,唐某直到5年之后才返回越南。曹女士于是再次联系人民委员会,希望可以拿到结婚证,但办公室方面则回覆称,相关证件已无影无踪。
2008年,唐先生的岳父向人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确认申请,寻求对方证实唐某和曹女士的确已结婚。人民委员会仅证明,2000年11月21日曾有过一次婚礼。
2010年,唐某向加拿大驻新加坡领事机构递交夫妻团聚移民申请,签证办公室官员认为,唐某和曹女士并无事实婚姻,因此拒绝了申请。唐某于是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。
2013年8月22日,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要求唐某出具越南法律认可的文件,以证明他与曹女士的婚姻关系,称人民委员会提供的前述确认文件,不足以在越南证明两人的合法婚姻。
2013年11月19日,唐某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去信解释他与曹女士的处境,及为何不能获得结婚证书。
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调查发现,越南法律规定,夫妻双方共同前去人民委员会领取结婚证,是获得这一文件的必要步骤之一。而唐某则辩解称,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婚姻的事实。他随信附上加拿大律师Yehuda Levinson的法律意见,以说明外国婚姻的合法性。
移民部则坚持认为,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,说明婚姻登记必须的步骤未达成。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也认为,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,即这个婚姻从未被登记或生效,因此曹女士也不被认定为唐某妻子,所以不能以夫妻团聚理由移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