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妇轻信合约买大宅 地底埋油罐要偿污土费
大温地区在1960年代之前兴建的大宅,物业下经常会埋着或曾埋地底油罐。(网上图片)
大温地产局的物业公开声明范本,询问卖方是否知道物业范围内有否或曾否有地底油罐。
一名华裔女子2012年在西温购入一间大宅,当时卖方在合约上写明地下没有地底油罐。但一名邻居在2014年重建房屋时,赫然发现土壤遭到污染,污染源正是华妇大宅之前移除地底油罐所残留的油污,因此愤而提出诉讼。法官认为房屋买家不应仅相信合约的条款,本身亦有责任主动向市府查询,最后判定华妇败诉,需要负担邻居清除污土费用1.4万元,但允许华妇向前业主追讨。
根据法庭文件显示,一名住在西温22街1700号路段的非华裔业主,2014年1月打算重建自己的老旧房屋,并聘请建筑公司将房屋拆卸。随后于3月聘请一间环境工程公司对土地进行评估时,赫然在土壤样本中发现石油碳氢化合物,证实土壤遭石油污染,污染源更指向华裔邻居家,因此向邻居提出诉讼。
环境工程公司的主任工程师在法庭上作证时表示,这些土壤污染并不是因为土壤表面有石油渗入,相信是来自于移除地底油罐时的残留油污。而事主的物业中,并没发现曾埋有地底油罐的痕迹。
西温的天然气管线大约是在1960年代末期至1970年代初期安装,在此之前,不少民居使用石油暖炉,因此地底油罐相当普遍。
华裔马姓女被告则向法庭供称,她在2012年购入该房产,当时地产经纪告知她这间房屋是在1991年兴建,但验屋报告中的房屋年份却是「不明」。女被告辩称,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曾经埋有过地底油罐,而且在交屋时的物业公开声明中,当时的卖家也白纸黑字写上并不知晓物业内有地底油罐。
省法规定污染者负责清理
马姓女被告强调,当被告知自己的土壤可能发生石油污染后,已经于2014年5月23日进行过金属检测,并未找到任何深埋地下的地底油罐。
卑诗高院法官查林杰(Joanne Challenger)最终认为原告人物业的土壤污染,确实源于女被告的物业。基于卑诗省法律「谁造成了污染,谁就要负责清理」,因此判定女被告要负责任。
查林杰说,女被告购入房产时,该房屋早已转为使用天然气,因此相信土壤污染是在女被告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,女被告并没造成土壤污染。她也相信女被告对于土壤污染并不知情,但因为女被告缺乏认知,才引发这次的纠纷。
法官:查证纪录是基本常识
查林杰强调,女被告于2012年购买房产时,太过依赖物业公开声明,并未向市府或相关单位查证。她称买家有责任在购买房产时清楚查证合约细节,确保自己完全满意房产物业。女被告买屋时虽是透过地产经纪,但查证这些纪录实是地产交易的基本常识。
查林杰最终判女被告败诉,需负担原告人检验并清除污土的14,120.14元费用。不过鉴于女被告本身并不知情,因此允许女被告向售卖房屋的前任屋主追讨,而前任屋主也可向再前任的屋主追讨,以此类推。
另外,马姓女被告也向邻居提出反诉讼,声称邻居在装修房屋时,造成行人道及马姓女被告家大门损坏。不过查林杰发现行人道的裂痕在女被告2012年购入房屋时早已存在,因此将反诉讼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