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09-14 08:36 来源:Vansky
楼花转让买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,可要求在签署买卖协议前,先看协议内容,并徵询法律意见。
多伦多一名华裔买家日前入禀小额债务法庭,以其购买的共管柏文单位从未完工为由,要求他的地产经纪和经纪行退还其预先缴付的1.13万元订金。法官听取双方证供後,判被告除了应向原告归还该笔订金加利息之外,还必须承担堂费。
该宗诉讼案的原告潘先生声称,他在2010年10月主动与被告之一、地产经纪区先生联系,要求後者协助其购买位於央街5220号至5254号一栋共管柏文大厦一个住宅单位的楼花。
不过,经纪未能向开发商直接购买该栋共管柏文大厦住宅单位的楼花,但找到了一个已购买一个单位楼花的买家,後者自愿将其在2010年3月16日正式签署买卖协议、位於该栋共管柏文大厦28层3号单位的楼花转让给潘先生。
潘先生声称,在其签署任何协议之前,姓区经纪要求他向其所在的经纪行缴付5,000元作为购买上述楼花的订金。潘先生照办後收到了由区氏在2010年10月29日签名的一张手写收据。
潘先生其後又在2010年11月20日向区所在的经纪行缴付了另外一笔金额为6,300元的订金。2010年11月5日,潘先生与那位自愿转让楼花的买家正式签署了买卖协议。
然而,潘先生购买的共管柏文单位的交易从未完成,原因是整个共管柏文大厦的兴建项目,因发展商与卖方的购买协议在2013年10月失败而未能完成。
对此,潘先生要求被告归还其缴付的1.13万元订金,理由是其购买共管柏文单位交易未能完成,且不是他的过错。
不过,作为被告的地产经纪区先生以及其经纪行辩称,据在2010年11月2日与潘先生签署的买方代表协议,被告有权保留上述1.13万元的房地产佣金。
安省高等法院多伦多小额债务法庭的法官J Prattas DJ在今年7月24日宣布的裁决中指出,基於该宗共管柏文单位的买卖交易从未完成且不属原告的过错,因此,在该宗案件中,在逻辑上没有房地产佣金的产生。
法官还指出,基於以下证据,被告无权收取任何佣金,包括∶第一,原告在签署买方代表协议时,没有获得任何机会来获取独立的法律意见。
第二,双方在签署买方代表协议时,被告未按要求给予原告协议的复印件。
第三,在买方代表协议之中,被告未有提及原告在2010年10月29日缴付的5,000元订金,该笔订金是在买方代表协议签署之前,由原告支付给经纪行用於购买共管柏文单位的。
第四,被告不正确地将原告缴付给经纪行、用於购买共管柏文单位的5,000元和6,300元订金作为佣金。
由此,法官判原告潘先生有权利向被告讨还其缴付给被告的1.13万元。
Crossroads Realty Inc. Brokerage的林姓华裔持牌人指出,通常而言,房屋买卖交易的完成指的是房屋已转至买家的名下,也只有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後,代表买方的地产经纪才能获得佣金。如果房屋买卖交易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完成,地产经纪是无法获得佣金的。
她又指出,地产经纪在与买家签署买方代表协议後,应立即给予买家一份协议的复印件。另外,买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,可要求在签署上述买方代表协议前先看看协议的内容,并徵询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