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客欠租不还住霸王屋 华人收屋一波三折耗1年
临近多伦多东区唐人街的一名华裔业主,向一名西人租客出租一个单位。业主之后需要收回,但租客不理,而且拖欠租金。
临近东区唐人街的一名华裔业主,向一位西人租客出租一个单位。业主之后需要收回,但租客不理,而且拖欠租金。经过一系列手续,业主和租客在租务法庭上达成协议。但在协议执行日到来时,租客声称遭受误导,上诉安省法院要求停止协议。法官经过审理,驳回了此一上诉。
业主在整个收楼过程中,耗时一年,上诉庭法官认为,租客上诉的唯一目的,是想不付租金而居住在人家的物业里。
李姓女业主拥有东区市中心一个低栋物业。于2016年1月起,出租给一名西人女子。月租880元。到2017年3月,业主打算收回出租物业,以便她的丈夫、女儿搬入。她向租客递送了N2表,"业主需要使用出租单位"。但未获租客回应。业主到2017年6月,向租务法庭提出下达搬迁令的申请。租务庭将这个申请排期到当年12月听取。
而从2017年1月起,租客开始不付、或者少付房租,到2017年7月,已欠租金2,800元。
为此,业主再次向租客发出N4表,"不付租金结束租约"。但租客完全不理。她既不搬出,也不付拖欠的租金。这样,业主于2017年8月,向多伦多租务法庭申请"L1"令,"结束租约、追回欠款和收回物业"。
租务法庭随即在9月5日举行聆讯,听取业主的申请。
到了这一天,租客和业主等全部到场。租客当场听取了当值律师的说明,了解到相关法律。结果,聆讯开始前,双方在租务庭解决争执的官员帮助下,达成了协议。
协议规定:结束租约,租客最迟于2017年11月1日搬出物业。如果到时候租客仍未搬出,业主将向租务庭执法官申请搬迁令的执行。租客总共支付960元,包括2笔帐:欠租和申请L1令的费用。
租务庭随后读出上述内容,双方口头表示理解和同意。最终租务庭发出了"租约结束"令。
事情本来好像已经获得圆满解决,不料到10月6日,租客发出一个对于"租约结束"令进行检讨的申请。租务庭于10月18日举行会议,否认了这个申请。理由是,在上述结束令的内容中,不存在任何严重错误。
到了11月2日,租客将这个"租约结束"令上诉到安省法院。按照规定,"租约结束"令一旦被上诉,就自动停止行动了。
安省法院于今年2月26日审理此案。法官称,"租约结束"令是双方同意下做出的。如果要推翻此令,必须提出该令存在错误,或欺诈等情形。此外,从法庭记录看,租客在签署协议前得到过当值律师的咨询;租务庭官员也确定过她是理解和同意相关内容的。
而且,自从2017年11月,租客就没有支付过房租,迄今已经欠款4,838元。法官认为,她提出上诉的唯一目的,就是不付钱居住在人家的物业里。法官不但驳回上诉,还判定租客支付2,500元业主打安省法院官司的费用。